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等有害因素,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不合理,以及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等。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5.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
6.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着眼于保护健康人群的预防措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7.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8.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分别为: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杜绝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二级预防,即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作业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治疗,及早脱离职业有害因素,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即对已发展成职业病的患者综合治疗,延长生命。
9.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根据《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24〕39号)职业病共包括12类135种(2025年8月1日执行)。
10.当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1.诊断职业病需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体检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12.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1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4.职业紧张引起的心理反应有焦虑、抑郁、易怒、感情淡漠,引起的生理反应有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尿酸增加,引起的行为表现有怠工、缺勤、过量吸烟。
15.职业生命质量是指劳动者对工作的感受和职业对劳动者的身心效应,如职业满意度、身心健康和安全等。
16.职业接触限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17.生物监测指定期、系统和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生物材料中毒物和/或代谢产物含量或由其所致的生物易感或效应水平,并与参比值比较,以评价人体接触毒物的程度及可能的健康影响。
18.效应指一定剂量的化学物与机体接触后所引起的生物学变化,反应指一定剂量的化学物与机体接触后,呈现某种效应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比率,或产生效应的个体数在某一群体中所占的比例。
19.职业健康促进是对工作场所采取综合干预措施,以改善工作条件,改变劳动者不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预防职业病,减少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和提高劳动者健康和生命质量为目的的活动。
20.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企业及卫生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的符合当地需求、适应当地条件、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都能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
( 青岛西海岸报 李欣镐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