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行动 从你我开始

2025年03月26日 10:57 来源:青岛西海岸报 标签: 科普

在这个快节奏、高压力的时代,人们总在寻找缓解焦虑、提振精神的方式。烟草似乎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无论是工作压力的释放,还是社交场合的“必备品”,烟草似乎无处不在。然而,烟草带来的不仅仅是短暂的放松感,更是长期的、不可逆的健康危害。

当你点燃一支香烟时,超7000种化学物质随烟雾侵入人体,包括亚硝胺、尼古丁、一氧化碳、焦油、苯并芘等近70种已被证实的致癌物,尼古丁是烟草中主要的成瘾物质,它能够迅速进入血液,刺激大脑释放多巴胺,使人感到短暂的愉悦和放松。然而,这种快感是短暂的,随之而来的是更深的依赖和身体健康的逐步恶化。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每年约800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相当于每4秒就有1人被烟草夺去生命,吸烟者平均寿命缩短10年,每吸一支烟就会流失11分钟生命。更惊人的是,吸烟不仅引发肺癌、心梗等致命疾病,还会通过二手烟威胁亲友健康。

大量研究表明,吸烟是导致肺癌的首要原因,与不吸烟者相比,吸烟者发生肺癌的危险性平均高4-10倍,重度吸烟者可达10-25倍。长期接触烟草烟雾中含有的多种有毒化学物质(苯并芘、亚硝胺等),反复刺激支气管黏膜或腺体,导致肺癌的危险性就越来越高,吸烟量与肺癌之间密切相关,开始吸烟的年龄越小,吸烟时间越长,吸烟量越大,肺癌的发病率就越高。

   

   

除危害呼吸系统外,吸烟会使胃酸分泌增加,抑制胰腺分泌碳酸氢钠,破坏胃黏膜屏障,引发胃炎、胃溃疡,且与食管癌、胃癌等发病有关,并且吸烟会加重胰岛素抵抗,影响血糖控制,增加糖尿病并发症,如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的发生风险。尼古丁可刺激交感神经,使心率加快、血管收缩,长期会导致血压升高,增加心脏和血管负担,从而引发高血压等疾病,并且吸烟会使血管内皮细胞受损,促进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还会使血液黏稠度增加、血小板聚集,易导致冠状动脉阻塞,引发心绞痛、心肌梗死。

烟雾不仅吞噬吸烟者健康,还威胁周边人群。‌二手烟暴露者冠心病风险增加2倍‌‌,儿童长期接触二手烟,下呼吸道感染风险显著上升,甚至增加成年后慢阻肺发病率‌。全球每年约16.5万名5岁以下儿童因二手烟相关疾病死亡‌,每一口呼出的烟雾都可能成为他人的“生命之重”。

烟草威胁的不仅是个人健康,更是公共安全与环境。拒绝递烟、劝阻吸烟、支持控烟政策,方能守护清新空气与下一代无烟未来。

熄灭手中烟,点亮生命光。健康的选择权,始终在你我指尖。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3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

第三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烟草烟雾危害,传授控制吸烟知识。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全市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控制吸烟健康教育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

(三)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五)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场所。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居民、业主应当遵守。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第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统一管理。

鼓励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九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第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和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各类文化、艺术场所的监督管理;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监督管理;

(八)民用航空、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理;

(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管理。

单体建筑内有若干禁止吸烟场所且按照前款规定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按照该建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主要从事的经营、服务活动确定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经营、服务活动难以确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巡查,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禁止吸烟场所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控制吸烟的行为干预、戒烟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止。


( 青岛西海岸报  李欣镐 报道)